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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利息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利息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2月5日 农银发〔199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利息收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利息收支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利息收支的核算与管理,准确、真实地反映财务状况,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结合农业银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中国农业银行的利息收支均实行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应收利息科目是核算发放贷款或拆出资金当期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应收利息按季核算。
  (三)应付利息科目是核算吸收的存款、发行债券以及各项借款当期应付未付的利息。实支利息在应付利息科目中冲减。除活期储蓄存款外,应付利息均按季核算。
  (四)应收应付利息的结息日由总行确定,各行不得改动。
  (五)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范围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利息支出和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六)应收应付利息按实际执行利率,包括按规定浮动利率计提,贷款加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七)计算应收应付利息的方式,采用余额计提法和逐户计提法。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的计算方式坚持配比原则。
  (八)应收应付利息科目按存贷款种类设置分户帐。
  (九)实行实付利息大于应收应付利息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十)催收贷款的应收利息不计入当期损益,计算后的应收利息纳入表外科目反映,实际收到利息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计提方法
  (一)单位活期存款(包括信用社存款)仍按季(每季末月20日)结息,实际计付的利息直接记入存款单位帐户。
  (二)活期储蓄存款仍执行按年(每年6月30日)结息的办法,日常销户的利息支出直接在活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中列支。
  (三)定期储蓄存款(包括零存整取、存本取息以及一年期以下定期储蓄存款)分档次按季提取应付利息,计息期以上年12月至本年11月为计提依据。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利息支出直接在活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帐户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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