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印发林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林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1994年1月30日
林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林业部。林业部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充分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更好地完成林业部在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方面承担的任务。
一、职能转变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搞好林业资源配置、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林业部要把林业行政管理工作转变到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健全法制、提供服务和监督检查上来;要加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组织管理、林业行政执法管理、林业行业管理和森林资源管理。
取消和转移的职能有:与森林资源清查重复的森林审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和统计以及全国林业调查区划和规划设计等具体工作,对企业具体生产活动的管理,在国家控制规模内非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的审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组织指挥森林防火、扑火职能等。
二、主要职责
林业部是国务院主管林业行政的职能部门,负责林业生态环境建设事业管理及林业产业行业管理,行使林业行政执法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监督检查。指导林业经济体制改革。
(二)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防沙治沙和各类林业基地及工程项目的建设,对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景观景点以及集体林场、林业工作站实行宏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