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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土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土地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1994年1月20日)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的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国家土地管理局必须坚持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原则,坚持资源和资产管理并重的原则,坚持建立土地市场、加强宏观调控的原则,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服务。
  一、职能转变
  适应加快经济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继续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不断提高依法、统一、全面、科学管理土地水平。
  加强的职能主要有:加强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工作,从侧重土地资源转为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优化配置、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充分发挥土地资产的效益,并促其保值增值。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保证土地供需基本平衡,积极培育和完善土地市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使土地管理真正起到国家宏观调控经济、调控市场的作用。
  下放和转移的职能主要有:全国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和有关制订全国及省、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技术性工作及政策、法律、地价、信息等咨询服务工作转由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国家土地管理局是国务院负责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有关土地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组织贯彻执行和实施监督检查。
  (二)加快土地信息建设,研究制订全国土地管理事业发展战略,预测中长期各类用地需求,做到土地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大体平衡。
  (三)统一管理全国土地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查处土地权属纠纷。主管全国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及全国土地调查计划。建立健全土地统计制度和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制订地籍管理技术规程。
  (四)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和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计划,并按计划管理程序上报下达。对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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