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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铁道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印发铁道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铁道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1994年1月20日
         铁道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铁道部。铁道部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
  一、职能转变
  铁道部目前兼负政府和企业双重职能,担负全国铁路行业管理和国家铁路(以下简称国铁)的部门管理、部分社会事务管理及全路性运输企业管理等多项职能。这次机构改革,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要求,结合铁路行业的实际情况,转变职能的重点是,强化行业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和全路性运输指挥的职能,弱化部门微观管理、社会事务管理和企业经营管理的职能。主要内容是:
  强化国铁的发展战略、规划、方针、政策、法规、标准等宏观管理和信息服务工作,并加强对其他铁路的行业管理,将地方铁路建设补助计划纳入部的管理职能,使国铁、地方铁路、合资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协调发展。
  调整部门管理职能,对部属单位主要行使确保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有关职责,如监督、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出、审核部属单位的设立、调整,审批重要国有资产的报废、出租、抵押、转让,任免部属单位领导干部等。其他的部门管理职能要逐步缩减。
  凡属《铁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规定的企业权限,要切实下放给铁路和其他部属企业。对全路性的运输指挥管理和货车的统一管理、部管更新改造费用的使用、运输收入和货车修理费用统一清算等企业管理职能,目前仍需集中管理,继续保留在部机关,管住管好。
  将计划生育、环境卫生、绿化护林等职能逐步转移给地方政府。将现有的工程设计鉴定初审、工程项目监理、国有资产评估、规范标准撰拟、业务咨询服务等转移给有关事业单位和学会、协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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