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铁路公安机关和铁路客运部门应当分别将没收的危险品逐件登记造册,按照有关规定交付拍卖或者作其他处理,所得钱款按罚没收入全部逐级上缴铁道部财务司。对查获没收的危险品,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拿用、调换和私自处理。
第十七条 旅客对没收及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
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公布后出现的新的危险品,应当禁止、限制携带、托运的,由铁道部向社会公告。在运输安全检查中,对是否属于危险品有争议的,由铁道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十九条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属铁道部公安局。
附件1:
铁路运输安全检查证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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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 │
│ 铁道运输安全检查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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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机关:(章)______编号:_________ │ │
│ 铁路局 分 局 │ 60mm
│ 值勤地点:____(集团公司)____(总公司)____车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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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核发日期: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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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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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mm─────────────────→│
注:本证核发机关为铁路局(集团公司)
附件2:
没收危险品决定书(兼收据)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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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没收危险品决定书(兼收据) │ │
│ (加盖铁道部罚没财物监制章) │ │
│ │ │
│ 编号:№0000000 │ │
│ 旅客_________,因携带(托运)危险品进站,根据 │ 87mm
│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现 │ │
│ 将危险品_____________共_____件予以没收。 │ │
│ │ │
│ 被没收财物人:(签名) 没收人:____车站(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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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联存根(收据) 年 月 日 │ │
│ │ │
│ (加盖分局或总公司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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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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