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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旅客运输危险品检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二条 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以及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行李、包裹中夹带危险品。
  第三条 旅客进入下列场所,即有义务接受运输安全检查:
  (一)铁路车站站舍;
  (二)作为车站组成部分的售票、行包托运、寄存场所;
  (三)车站在站舍外划定的候车区;
  (四)加入检票进站的行列;
  (五)检票口内的通道、站台;
  (六)旅客列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品是指容易引起爆炸、燃烧、腐蚀、毒害或有放射性的物品和枪支、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危险品种类及品名以铁道部发布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品名表》、《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以及国务院、公安部有关枪支、管制刀具管理规定为准。
  第五条 铁路车站和列车应当利用广播、在醒目位置摆设宣传牌等方式,向旅客宣传法律、法规中有关危险品管理及处罚的规定,明确标字禁止携带危险品的种类、品名和限制携带危险品的数量,告旅客周知。
  第六条 运输安全检查由铁路公安人员和铁道部授权的铁路职工实施。
  第七条 实施运输安全检查时,铁路公安人员必须佩戴“值勤”标志;铁路车站职工必须在胸前佩戴铁道部统一样式的“铁路运输安全检查证”(样式见附件1);旅客列车客运、车辆、餐饮等乘务人员在值乘列车上检查危险品,必须佩戴本次列车乘务标志。
  检查人员不按规定佩戴上述标志,旅客有权拒绝检查。
  检查人员对被检查的旅客要文明礼貌,不得有粗暴、侮辱性的语言和行为。
  第八条 运输安全检查的方式包括仪器检查和人工开包检查。实施人工开包检查时,一般由旅客自己打开行李、包裹,交检查人员查验。必要时,也可由检查人员开包查验。开包查验时应保证旅客物品完好。因检查人员工作不慎造成旅客物品损坏的,应当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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