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单位购买国家债券收款单到期的兑付
单位持国家债券收款单收据联到原签发银行兑取本息时,应按债券种类、发行年度分别填写“一九××年度单位×××××债券(收款单)兑付清单”一式三联,原签发银行除按第(三)条中第2、3点程序处理外,还应做到:
1.审查国库券收款单兑付结余各栏计算是否正确;
2.填写还本金额,1984年以前(含1984年)签发的国库券收款单,按购买总金额的20%计算,1985年以后(含1985年)签发的国库券收款单和其他债券收款单按购买总额一次偿还;
3.根据还本金额,按规定的年利率计算出应付利息(转换债部分按不同的年利率分段计息)。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偿还的:
应付利息=缴款金额×年利率×年限
分期偿还的:
应付利息=缴款金额×应兑付比例×年利率×到期年限
如:1982年国库券5000元,1988年到期应兑未兑,在今年办理兑付时应得利息为:
5000元×20%×4%×9=360元
转换债应偿还的:
应付利息=缴款金额×应兑付比例×(年利率×一次到期年限+转换债利率×转换债年限)
如:1983年国库券5000元,1991年到期改为转换债后,在今年办理兑付时应得利息为:
5000元×20%×(40%×8+8%×2)=480元
4.将本息金额分别按不同的计息年限和利率档次填写在“兑付清单”(套写)和收款单收据联与存根联(套写)的记录栏内,由经办人及持单人签章;
5.将“兑付清单”及收款单收据联、存根联交复核员复核。经复核无误后,在各联“兑付清单”和收款单上加盖个人名章和业务公章。将“兑付清单”第一联交专柜办理转帐;第二联与收款单收据联、存根联暂时留存;第三联退交单位。
(五)经办银行营业终了的帐务处理
1.经办专柜将留存的“兑付清单”按不同的债券种类、年度、单位、个人等分别加以整理,结出兑付本金和利息的金额,编制汇总的“兑付清单”各一份,然后按现金或转帐分别填制各有关的现金付出和转帐借方传票,其现金付出传票送出纳部门核对,并由出纳部门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后退经办专柜。经办专柜暂时留存的个人、单位“兑付清单”另行装订保管,汇兑的“兑付清单”与收款单存根联一并作“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科目借方传票附件。其会计分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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