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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 交通银行
关于下发《银行办理国家债券
还本付息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1994年1月17日 银发〔1994〕1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交通银行各管辖分行:
根据财政部(94)财国债字1号文《关于下发<1981年至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精神,从1994年3月份起,银行将办理上述国库券的还本付息工作。为了配合这项工作的开展,现将修改后的《银行办理国家债券还本付息的会计核算手续》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81年至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距今已有十年,在此期间,经办单位和债权单位的机构、人员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情况比较复杂,给兑付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加之部分国库券改为转换债后,兑付时需按不同的年限、利率分段计息,因此兑付手续十分繁杂。各级银行要加强领导,组成兑付工作领导小组,在指定的兑付期内,认真做好单位购买国库券的兑付工作。
二、各经办银行要对1984年以前向单位签发的国库券收款单存根联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发现有丢失、漏开的,要根据有关规定尽早办理补制手续,以免债权单位贻误兑付时机。
三、各经办行要做好宣传工作,主动通知债权单位在兑付期内到原签发行办理兑取手续,如遇有债权单位迁移、债权变更、收款单收据联丢失等情况,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下发的(85)银发字第471号文《关于发布<国库券和国库券收款单两个处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挂失和转移过户手续。要尽最大可能在5月底以前将单位持有的1981年至1984年国库券全部兑付完毕。
四、针对转换债部分计息年限比较复杂、利率档次各异、需分段计息等情况,各级银行应加强对经办人员上岗前的培训,上岗人员必须做到政策清楚、业务熟练,以确保兑付工作质量,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
此次兑付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行要充分做好兑付前的准备工作,保证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应将兑付工作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有关意见随时逐级上报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