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要继续利用国际融资手段,吸收中长期外汇资金,改善全行的外汇资产负债结构,支持经营管理好的大中型企业和经济效益好的中长期贷款项目。
8.各行要划出一定数额的人民币资金,保证结售汇业务所需的资金供应,防止因人民币资金不足而影响结售汇业务正常运转。要安排专项人民币资金和规模,组织发放打包放款、外贸收购贷款、出口押汇等融资业务,扩大我行的出口结算业务,改变目前我行出口结算低于进口结算的状况。
三、我国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将在过渡期后正式形成。工商银行系统要正确执行新的汇率政策,全面参与全国外汇交易市场的运作。
1.各行必须统一执行人民银行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人民币市场汇价。除使用原有的外汇额度配汇按1993年12月31日的外汇牌价执行外,其他各项人民币与外汇买卖一律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市场汇价为依据。在过渡期内,汇价不准浮动。过渡期后,银行同业之间汇率可在公布汇价的2.25‰范围内浮动。同顾客发生的外汇买卖的汇率可在2.5‰范围内浮动,买卖差价也按上述范围掌握。总行将每日确定工商银行系统对客户买卖外汇的指导性挂牌汇价,通过SWIFT系统通知各分支行。各行可以执行总行的指导性挂牌汇价,也可以根据当地外汇交易的实际情况,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幅度内适当调整各自的挂牌汇价。超过1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外汇买卖,可不受挂牌汇价的限制,而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同客户议定价格。
2.总行将成为外汇交易市场的会员。由于目前我行的技术条件还无法适应资金交易业务集中处理的要求,总行将根据全国外汇交易市场的布局和网络建设进度,让具备条件的分行作为分会员,一起进入外汇交易市场。总行将根据统一管理、及时调拨、综合平衡、防范风险的要求,研究制订外汇交易管理的具体办法。总行和分行要在人员、设备和通讯线路等方面做好准备,主动争取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的支持,尽早参加全国外汇交易市场的运作。
3.经济发达地区的分支行应积极创造条件,在报经总行和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应由国际业务部集中办理。此外,各行可以试办人民币同外币的兑换业务,外币兑入可选择一些业务量大、管理良好的储蓄所(柜)办理;外币售出应集中在一两个营业点办理,并严格执行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4.各行可以试办人民币和外汇的远期保值业务,但必须严格作为委托和代理业务办理,不准成为远期业务的最终保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