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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认真落实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措施的通知

  6.结汇应设立台帐,逐笔登记。台帐格式由总行设计下发,各分行自行印制。设有结汇台帐企业的出口所需用汇及贸易从属费用,持有效凭证,各行可在其台帐登记结汇额的50%以内办理兑付,汇率按兑付当日的牌价执行。
  7.在过渡期内,结汇和售汇均属委托代理业务,汇率一律按结售汇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执行;结汇的外汇收入按现行规定和渠道办理外汇移存,进入国家外汇储备,所需人民币资金由人民银行支付;售汇业务只有在当地外汇调剂中心有汇可供的情况下,各行才能为客户代办,否则不准办理。过渡期后,结汇和售汇业务转为自营,汇率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为基础,可在规定的幅度内浮动。
  二、实行结汇和售汇制后,随着部分现汇帐户的逐步关闭,银行外汇资金的来源将受到影响,外汇资金的运用也将受到制约。工商银行系统要采取积极措施,使全行的外汇资金总量在稳定中有新的增长,同时切实提高外汇资产的质量。
  1.在新的外汇管理体制下,居民外币储蓄成为我行更加重要的外汇资金来源,各行要重点抓紧抓好。一要创造条件增设外币吸储点,二是增加服务功能,开办新的外币储种,三要改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以优质的服务争取顾客,赢得竞争。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仍允许开立现汇帐户。各行要积极吸收外商投资企业的存款,特别要注意做好创汇大户和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外支付和偿还境内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可从其现汇帐户余额中直接办理;超出现汇帐户余额的生产、经营、还本付息和红利汇出的用汇,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授权部门批准的文件及合同审核批准后,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
  3.对使用我行安排的国际商业借款、外国政俯贷款、亚行转贷款、出口信贷和债券资金的企业,以及使用我行其他融资性外汇贷款的企业,应按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偿债基金,在我行开立现汇帐户存储。这些企业的现汇存款和现汇收入,可以转入偿债基金专户。专户基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本息,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支付。当企业有对外用汇需要时,可以利用新的外汇收入或通过售汇渠道解决。
  4.企业采用信用或其他国际结算方式,已经明确远期对外付汇责任的,应将外汇存款或外汇收入转入在我行的结算保证金专户。结算保证金原则上应足额存储。
  5.总行对各分行继续实行外汇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风险比例控制,对超负荷运营和风险度高的分行,将从严限制其外汇资产规模。各行发放外汇贷款要量入为出,限制增量,搞活存量,严格审批程序,严密法律手续。要采取积极措施清收到逾期贷款,追收其他有问题贷款。企业偿还我行外汇贷款,可以用创汇收入,也可以按贷款协议的规定用人民币向银行购汇偿还。
  6.由于外汇贷款增量的减少,今后将会有更多的企业或部门要求我行为其对境外法人(包括中资控股的机构和企业)的借款出具担保。总行重申,除了确有100%现汇保证金的保函(保函有效期内保证金不得减少,不得转移),省级分行和单列市分行可以对外提供外,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担保函、备用信用证、承诺书等,未经总行批准和授权,各行均不准办理,否则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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