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认真落实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措施的通知
(1994年1月16日 工银发〔19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进一步对外开放,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最近发出了《关于
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进一步改革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并确定1994年第一季度为新旧体制衔接的过渡时期。中国工商银行是国家的外汇指定银行,在改革中承担着重要的任务。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工商银行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和银行售汇制,工商银行系统要全面开办结汇和售汇业务。
1.已获准办理自营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行,可以办理结汇和售汇业务。各省市分行应根据当地业务的实际需要和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建立适当的结售汇业务网络,可以集中办理,也可以相对分散。有些虽已获准办理自营国际结算业务,但力量薄弱、设备缺乏,尚不具备条件的支行,要尽快充实业务人员,添置必要的设备,然后才能办理结汇和售汇业务。
2.结汇的范围,按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的统一规定执行。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各项外汇收入、外汇存款,如持有者自愿结汇,各行亦应积极办理。结汇业务将是我行外汇资金的重要来源,各行要努力争取,热情服务,不断扩大结汇业务量。
3.实行结汇制后,取消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缩小开立现汇帐户的范围。对留成外汇额度余额允许按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外汇牌价继续使用。对汇率并轨前已办理结汇,尚未分配入帐的留成外汇额度,应在1994年1月31日以前入帐,并允许按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外汇牌价继续使用。对允许开立现汇帐户范围以外的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现汇存款,可继续保留原有现汇帐户,帐户内余额允许用于经常项目支付、偿还外汇债务或向银行结售。但不许存入,用完后将其关闭。
4.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售汇范围限于经常项目正常对外支付用汇。在规定范围内,企业单位持有合乎要求的有效凭证,各行可以为其办理售汇业务。对保留现汇帐户和留成外汇额度的部门和企业,应先使用其现汇存款和外汇额度对外支付,不足时再予售汇。规定项目以外的其它各项对外支付用汇,包括向境外投资、贷款、捐赠的汇出,以及对外商投资企业售汇等,仍需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能予以售汇。各行必须根据自身的结汇资金平衡情况以及外汇交易市场的资金供求情况办理售汇,不准空卖外汇资金,以防汇率损失。
5.售汇业务的营业控制重点是售汇范围的审核和各种有效凭证的鉴别。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印发进口控制商品目录和有效凭证样本,总行准备组织培训。各行应积极争取当地外汇管理局和外贸部门的支持,尽快取得有关目录和样本,做好准备。业务中遇到无法自行确定的事项,应及时向当地外汇管理局请示。为了加强内部管理,保证国家外汇政策的正确执行,防范差错和作弊,售汇业务要实行“审售分离,分级核批”,具体办法由各省市分行拟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