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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

  并轨后的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制。由中国人民银行前一日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形成的价格,每日公布人民币对美元交易的中间价,并参照国际外汇市场变化,同时公布人民币对其他主要货币的汇率;各外汇指定银行以此为依据,结合供求变化,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自行挂牌,对客户买卖外汇。在稳定境内通货的前提下,通过银行间外汇买卖和中国人民银行向外汇交易市场吞吐外汇,保持各银行挂牌汇率的基本一致和相对稳定。在市场出现不公正交易行为时,中国人民银行要通过限制汇率浮动幅度或其他措施进行干预。
  五、外汇指定银行要依法经营并强化服务职能
  实行新体制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所需人民币资金,原则上应由各银行用自有资金解决。新体制运转初期,对个别外汇结算业务量大而自有人民币资金有一定困难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可提供一定数额的人民币再贷款,但这些银行应逐步用自有人民币资金顶替。
  国家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结算周转外汇余额实行比例幅度管理。各银行结算周转外汇的比例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其资产和外汇结算工作量核定。各银行持有的结算周转外汇超过其高限比例的部分,必须结售给其他外汇指定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持有结算周转外汇降到其低限比例以下时,应及时从其他外汇指定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购入补足。
  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偿债协议的用汇单位避免汇率风险,外汇指定银行可依据有效凭证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币的远期买卖及其他保值业务。
  各外汇指定银行要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按规定办理结汇、售汇和开户、存贷等业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费用,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六、严格外债管理,建立偿债基金,确保国家对外信誉
  对境外资金的借用和偿还,国家继续实行计划管理、金融条件审批和外债登记制度。为境外法人(含中资控股的机构和企业)借款出具担保,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办理。
  为确保国家的对外信誉,必须加强外债偿还的管理,继续实行“谁借谁还”的原则。债务人应加强对借用外债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创汇能力。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外债较多的企业按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偿债基金,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现汇帐户存储,国家批准的专项还贷出口收汇,可以直接进入该帐户。专户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本息,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支付。
  债务人还本付息应从其偿债基金专户中支付;如发生困难,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根据贷款协议,凭外债登记证和还本付息核准凭证,用人民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债务人要求在贷款协议规定到期日之前提前对外偿付的,须按规定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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