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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

  上述范围内用于支付境内费用的部分,均应向外汇指定银行兑换人民币办理支付。
  取消现行的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对现有留成外汇额度余额和前述允许开立现汇帐户范围以外的现汇存款,按以下原则处理:
  留成外汇额度余额允许按1993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牌价继续使用。对汇率并轨前已办理结汇,尚未分配登记入帐的留成外汇额度,应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之前办完入帐,并按上述原则使用。
  前述允许开立现汇帐户范围以外的现汇存款,实行结汇制后,可继续保留原有现汇帐户,但只许支用,不许存入,用完为止。帐户内余额允许用于经常项目支付、偿还外汇债务或向银行结售。
  三、实行银行售汇制,实现经常项目下人民币有条件可兑换
  在实行结汇制的基础上,取消经常项目正常对外支付用汇的计划审批。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在此项下的对外支付用汇,持如下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
  1.实行配额、许可证或进口控制的货物进口,持有关部门颁发的配额、许可证或进口证明以及相应的进口合同;
  2.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进口,持登记证明和相应的进口合同;
  3.除上述两项以外,其他符合国家进口管理规定的货物进口,持进口合同和境外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书;
  4.非贸易项下的经营性支付,持支付协议或合同和境外金融、非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书。
  非经营性支付购汇或购提现钞,按财务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对向境外投资、贷款、捐赠的汇出,继续实行审批制度。
  大额及特殊币种的对外支付,用汇单位应在汇出日之前向外汇指定银行申报,以便银行能按时调配所需资金。
  作为一项过渡措施,改革初期对出口企业按结汇额的50%在外汇指定银行设立台帐。出口企业为扩大出口所需用汇(包括进料加工、包装物料、出口基地、索理赔、运保费、售后服务及贸易从属费等),持上述有效凭证,由银行在其台帐余额内办理兑付;超过台帐余额的部分,仍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持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
  四、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保持合理及相对稳定的人民币汇率
  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后,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外汇指定银行是外汇交易市场的主体。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管理,主要职能是为各外汇指定银行相互调剂余缺,提供平仓、补仓及清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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