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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
 (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 国发〔199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对现行外汇管理体制必须有步骤地进行改革。
  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长期目标是实现人民币可兑换,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依据国情和国力循序渐进。现阶段先实现经常项目(主要包括贸易和非贸易项下的经营性支付)下人民币可竞争。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进一步改革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
  一、现阶段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实现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实行银行结汇和售汇制,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禁止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和流通;改革和完善收、付汇核销管理;实现经常项目下人民币可兑换;取消外汇收支指令性计划,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实现对外汇和国际收支的宏观调控。
  为保证上述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应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先实行经常项目下人民币有条件可兑换。
  二、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取消外汇分成
  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和各类外汇收入必须及时调回境内。属于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收入,均须按银行挂牌汇率,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
  1.出口或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取得的外汇;
  2.交通运输、邮电、旅游、保险等业提供服务和政府机构往来取得的外汇;
  3.按规定,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应上缴的外汇净收入,以及境外劳务承包和境外投资应调回境内的外汇利润;
  4.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结售的外汇。
  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收入,允许在指定银行开立现汇帐户:
  1.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2.境外借款和发行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3.劳务承包公司境外工程合同期内调入境内的工程往来款项;
  4.经批准具有特定用途的捐赠收汇;
  5.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收入;
  6.个人所有的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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