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答复
(1993年4月1日)
山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省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郊区人民政府是否可以批准和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等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其中,“市、县人民政府”,所指“市”,包括全国各级市;所指“县”,不包括市辖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按照《
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国发〔1989〕49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