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1993年2月2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适应当前土地估价工作的需要,加强土地估价队伍建设,提高土地估价人员素质,保证土地估价成果的公正性、权威性和科学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只有按本办法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才具有独立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资格。
  第三条 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机构,其具备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人数的1/4。
  第四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内容:1、土地管理知识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2、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3、土地估价实务;4、土地经济、金融、会计等基础知识;5、土地利用、建筑经济及城市规划等知识。
  第五条 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能公正、客观地开展土地估价工作。
  第六条 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五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后或土地管理、土地估价博士学位后,从事土地估价工作1年以上的;
  2、获得土地管理、土地估价硕士学位后,从事土地估价工作2年以上的;
  3、获得初级技术职称后或获得学士学位证书后,从事土地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土地估价工作5年以上的;
  5、具有中专学历,从事土地估价或土地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
  第七条 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者,均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到省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报名,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委托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国家统一考试。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