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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
 对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2年12月11日)


四川省国土局:
  你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川国土函(1992)38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土地登记属于土地管理部门职责。国务院55号令进一步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登记都是土地登记的内容,应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二、目前,许多地方制定的国务院55令号实施办法规定土地增值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这是符合土地统一管理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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