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关于军队开展房地产开发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2年10月31日)
为适应当前改革开发的新形势,在保证战备和部队住用并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军队空余房地产进行开发经营,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是利国、利军、利民的好事。为了加强军队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现将军队开展房地产开发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等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可根据需要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大单位以下房地产管理部门可设立分公司。今后原则上不再设立全国性的公司。地区性的公司和现有全国性公司设立分公司,从严审批。
二、军队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全民所有制经济实体,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财务、成本、价格等管理法规,按照军企分开的原则,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军队设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主要是利用军队空余房地产进行开发经营,经批准可发挥自身优势参加地方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或独自开发经营。经批准可与外商及国内其他经济组织联合开发经营。
四、军队设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土地,经批准可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出租;开发的房屋和设施,经批准可按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出售、出租。
五、军队设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社会出售的商品房,可由公司管理,也可由购房单位或委托物业公司管理。
六、军队设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得冠用军队名称和番号,必须严格执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七、军队房地产开发经营,由总后勤部统一组织领导。其具体开发经营业务,由全军房地产主管部门实施归口管理。
八、军队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分别按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