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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查处非法转让土地案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关于对查处非法转让土地案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1992年1月14日)


唐山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唐土监字(92)1号《关于查处非法转让土地案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时晓英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关房屋和土地转让经营活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办理。时晓英转让房屋,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条例》24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条例》45条),未按此办理,应属于未经批准非法转让行为,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条例》46条)。“非法收入”是指由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即房地买卖交易总额扣除房产现值的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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