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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答复
 (1990年8月25日)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1990年7月10日《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为非整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即将受让的一宗地分为二宗或二宗以上后,再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它包括了你局来函中所理解的两种形式。
附件: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请示
            (1990年7月10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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