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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
(第39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2010年12月27日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 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 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 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 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 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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