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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
(高检发[199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推进司法改革的精神,加快检察改革步伐,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的作用,现对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长主持下的议事决策机构,主要任务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目前一些地方检察委员会的机构不健全,成员结构不尽科学合理,议事范围不明确,程序不规范,议事效率和水平不高,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不能及时贯彻执行,影响了检察委员会作用的发挥。加强检察委员会建设,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是检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能力和工作效率,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保证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派出检察院要充分认识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改革的精神,认真回顾总结检察委员会的工作经验,发扬成绩,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

  二、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人民检察院的根本组织原则,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集中集体智慧,保证检察工作重大问题、重大案件决策的正确和有效实施。

  检察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议事和决策。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后,才能作出决定。如果对重要问题争议较大,检察长应建议不付表决,进一步调查研究后,下次再议。下级检察院对上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经复议后,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检察长要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主持开好检察委员会。在讨论时,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保证各位检察委员会委员充分发表具体、明确的意见。讨论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对讨论的情况加以总结、归纳,对讨论的事项有明确的意见。对讨论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以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时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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