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授予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的受理权。对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数据库,授予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的受理权。
(四)授予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对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
三、积极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五)支持投资人股权出资。支持投资人以其股权出资,依法办理登记。
(六)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七)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组建集团。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八)非许可经营项目不再具体登记。在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设立企业,除按照行政许可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外,对一般经营项目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登记,不再具体登记中类及小类,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申请登记具体经营项目的,依法予以登记。
(九)鼓励外国投资者在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开办广告企业。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独资广告企业;成立并运营两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并有广告业绩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外国投资者也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举办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举办外资广告企业。
(十)支持探索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形式。对于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登记注册工作给予指导支持。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十一)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新兴产业、新兴业态的发展。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只要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应予以登记;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明确的新兴行业、新兴业态,要积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