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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0年2月23日 [2010]高检诉发2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为积极推进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量刑建议工作,促进量刑的公开、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建议。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量刑建议。

  (二)客观公正。应当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严格以事实为根据,提出公正的量刑建议。

  (三)宽严相济。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综合考虑案件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情节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

  (四)注重效果。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依法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争取量刑建议的最佳效果。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第四条 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各种法定从重、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三)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重要酌定从重,从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第五条 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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