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乡村兽医登记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0】120号)
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服务的乡村兽医(以下简称“渔业乡村兽医”)是当前我国基层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的主要力量,在推进水产健康养殖、规范兽药使用和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加强渔业乡村兽医队伍建设和管理,推动渔业乡村兽医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开展渔业乡村兽医登记工作
要组织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所有渔业乡村兽医实行登记管理。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渔业乡村兽医登记:
取得中等以上水产养殖专业学历;
取得中级以上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在乡村从事水生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
经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申请人须如实填好《乡村兽医登记表》(见附件1),经乡镇水产站审核后报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地要严格按照《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规范登记程序,明确从业范围,及时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颁发渔业乡村兽医登记证(有关要求见附件2、3)。要加强渔业乡村兽医登记信息管理,建立健全渔业乡村兽医管理档案,并通报同级兽医主管部门。
二、加强渔业乡村兽医培训
各地要制定渔业乡村兽医培训计划,根据当地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实际需要,编制培训教材,多渠道筹集培训经费,保证渔业乡村兽医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严格渔业乡村兽医从业管理
各地要严格渔业乡村兽医从业管理,切实规范渔业乡村兽医水生动物疫病诊疗活动和兽药使用行为,在从业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渔业乡村兽医履行水生动物疫情报告义务,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