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办科[2010]91号)
为加强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的过程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颁布的《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农业部颁布的《
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农办财[2010]97号),我部研究制定了《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行业科研专项”)管理,提高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引导农业科技人员建立诚实守信的科研文化,根据《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
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评价对象为承担行业科研专项的首席专家。项目细化任务主持人和参加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的其他专家,可由各项目首席专家和执行专家组参照本办法进行评价。
第三条 首席专家信用评价工作,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和财务司负责实施;项目细化任务主持人和参加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的其他专家信用评价工作,由各项目首席专家和执行专家组负责实施。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配合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建立专家信用评价管理数据库系统,并负责维护。
第四条 信用评价周期与项目实施周期相一致。项目实施期内,每年12月初至下年度1月底进行年度评价,项目实施终结年度进行综合评价。项目细化任务主持人的年度评价和综合评价,可结合项目年度总结和内部验收实施,由首席专家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通过行业科研专项网络管理平台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