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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民政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通报

民政部办公厅、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民政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通报
(民办发〔2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档案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民政档案工作中落实国家档案局关于“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服务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和确保档案安全保密的档案安全体系”的要求,充分发挥民政档案服务民生的作用,2010年,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开展了首次民政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0年2月9日,民政部办公厅、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民政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民办函〔2010〕23号),部署了首次民政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本次执法检查由民政部档案资料馆、政策法规司、社会事务司和国家档案局法规司、馆室司共同开展,主要检查各地贯彻民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情况,了解基层民政档案工作体制机制、档案整理质量和保管利用等情况。

  本次执法检查是2003年《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2006年《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各级民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贵州、海南、云南、青海、广东、甘肃、江苏、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北京、河北、河南、内蒙古、宁夏、浙江、广西、山西、重庆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时做出了具体的安排部署,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组织联合工作组对部分地、市、州、县进行了抽查,并按照要求向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上报了自查报告。

  2010年6月24日至11月5日,由民政部档案资料馆、政策法规司、社会事务司和国家档案局法规司、馆室司组成联合检查组,分三批对北京、河北、河南、宁夏、甘肃、重庆、贵州、四川、广东、海南等10个省(区、市)47个单位进行了抽查。检查组听取了各级民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现场抽查了婚姻、收养登记档案,对档案整理情况进行了综合评议,并与有关民政、档案部门的领导交换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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