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及时宣传总局和各地组织实施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2010年11月至2011年2月)
1.由总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局宣传中心负责组织中央及局属媒体记者深入地方进行实地采访,宣传报道专项行动的总体进展和各地开展行动的动态情况,特别是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和特点开展专项行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好的经验做法,如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涉外商标、地理标志的保护情况等。
2.总局将于今年12月份召开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推广各地典型经验。总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理专项行动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先进典型,会同总局宣传中心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各级媒体集中发布等方式进行宣传,加强商标专用权宣传教育,普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知识,促进提高全社会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意识,展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大力推进实施商标战略、保护商标专用权做出的突出成绩。
3.利用组织召开商标示范城市、示范企业座谈会的时机,重点加强对商标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宣传介绍。
(三)认真做好总结验收阶段的宣传工作,突出报道专项行动取得的显著成效(2011年3月)
1.配合专项行动总结验收工作,全面宣传各地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取得的显著成效。中国工商报、中国消费者报、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要通过专刊、专栏等形式进行集中宣传报道。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工商系统开展专项行动的突出成果进行宣传报道。总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
2.总局将于2011年3月召开第三次电视电话会议,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全面总结,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奖励。根据总局和各地开展专项行动的总结以及汇总整理的典型案例,由总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写印制《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成果》以及《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评析》,全面系统反映工商系统落实国务院部署、开展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局领导,送总局各司局、直属单位,商标战略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示范企业,发各地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局,同时作为重要的商标工作资料保存。
3.在2011年“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由总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总局机关组织举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成果展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