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
(环发[201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水平,规范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
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号)的有关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为适应当前严峻的环境安全形势,加强全国环境应急能力,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水平,推进中国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
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
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对应急队伍和装备的建设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以提高省级环境应急指挥能力为核心、以强化地市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对能力为重点,各有侧重的制定了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内容包括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与人员、硬件装备、业务用房等。同时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将省、市、县级标准分为三级,鼓励有需求的地区进一步提高能力建设标准。
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执行《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核与辐射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另行规定。
表1 机构与人员
指标内容
| 序号
| 省级建设标准
| 地市级建设标准
| 县级建设标准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环境应急 管理机构
| 1
| 有行使环境应急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或部门。
|
人员规模
| 2
| 31 人 以上
| 11-30 人
| 5-10 人
| 16 人以上
| 6-15 人
| 3-5 人
| 11 人 以上
| 5-10 人
| 2-4 人
|
人员学历
| 3
| 本科 以上 100%
| 本科 以上 90%
| 本科以上80%
| 本科以上80%
| 本科以上70%
| 本科以上60%
| 大专 以上 90%
| 大专 以上 80%
| 大专以上70%
|
培训 上岗率
| 4
| 100%
| 100%
| 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