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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
(环发[201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水平,规范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号)的有关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为适应当前严峻的环境安全形势,加强全国环境应急能力,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水平,推进中国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对应急队伍和装备的建设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以提高省级环境应急指挥能力为核心、以强化地市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对能力为重点,各有侧重的制定了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内容包括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与人员、硬件装备、业务用房等。同时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将省、市、县级标准分为三级,鼓励有需求的地区进一步提高能力建设标准。
  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执行《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核与辐射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另行规定。

  表1 机构与人员

指标内容

序号

省级建设标准

地市级建设标准

县级建设标准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环境应急 管理机构

1

有行使环境应急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或部门。

人员规模

2

31 人 以上

11-30 人

5-10 人

16 人以上

6-15 人

3-5 人

11 人 以上

5-10 人

2-4 人

人员学历

3

本科 以上 100%

本科 以上 90%

本科以上80%

本科以上80%

本科以上70%

本科以上60%

大专 以上 90%

大专 以上 80%

大专以上70%

培训 上岗率

4

100%

10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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