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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监〔2009〕3号)


财政部驻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地方申请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核工作,规范审核行为,提高审核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48号)规定,我部制定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审核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审核操作规程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 专项补助资金审核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地方申请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核工作,规范审核行为,提高审核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48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专员办对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核,是指专员办在省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下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民政部门统计汇总、审查把关的基础上,对其拟联合上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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