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注册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注册运动员每两个注册年度之内至少参加一次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全国性比赛。否则,运动员有权终止原代表资格协议,并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
运动员确因伤病不能参赛的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
第十八条 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注册单位享有对该运动员的注册优先权。
第十九条 运动员参加全国性比赛,只能代表注册单位。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的运动员代表资格问题,由注册单位、代表单位、运动员本人签定协议,并经中国登山协会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入校后可自行选择注册单位,即可继续留在原注册单位,也可在学校进行注册。
第二十一条 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终止学业时,代表学校的注册自然终止,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注册单位。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期内,未经原注册单位同意,不得与其它任何单位再次签定代表资格协议。否则,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处罚期满后,运动员只能由原注册单位进行注册。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的注册年龄,以首次注册时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运动员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为准。
第三章 解放军运动员的注册
第二十四条 解放军体育部门在地方招收未注册过或注册优先权期限已满的运动员,凭军队专业体工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入伍证明进行注册。
第二十五条 解放军体育部门在地方招收已注册或在注册优先权期限内的运动员,凭军队专业体工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入伍证明和与运动员注册单位的输送协议进行注册。输送协议须由运动员所属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军队专业体工队上级主管部门及运动员本人三方共同签定。
第二十六条 解放军体育部门在地方招收的未注册过或注册优先权期限已满的运动员,退伍后可以凭退伍证明代表任何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进行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