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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全国攀岩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修改)

  (四)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从事或经营攀岩运动业务的企业单位;
  (五)各大专院校的攀岩俱乐部。
  第六条 攀岩运动员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国性攀岩比赛,应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进行注册。
  第七条 运动员本人应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定代表资格协议。
  第八条 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2至5年。
  第九条 注册运动员年龄不能低于14岁,以出生年份为准。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注册,需要其监护人签署协议。运动员法定监护人与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该运动员年满16周岁的日期。
  第十条 签定协议前注册运动员和注册单位必须阅读本办法。代表资格协议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双方名称(甲方、乙方);
  (二)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协议的起止日期;
  (四)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和指纹印;
  (五)注册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和单位盖章;
  (六)违反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签署协议的日期;
  (八)其他协议所包含的内容。
  第十一条 注册单位应当自代表资格协议签定之日起3个月内为运动员进行注册。逾期不注册,代表资格协议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首次注册的运动员须提交本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首次注册的单位和单位变更须提供民政或工商管理部门下发的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运动员的年度注册期。
  第十五条 中国登山协会在每一年度注册期结束后10天内,将本年度注册运动员名单在中国登山协会网、国家体育总局网站向全国公布。
  第十六条 运动员注册的费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经济字[2002]479号转发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每个注册期每人注册费为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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