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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全国攀岩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修改)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全国攀岩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各登山协会:

  我中心2004年3月下发了关于下发《全国攀岩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登字[2004]56号),经过几年的使用和执行,该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目前攀岩运动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攀岩运动员队伍及注册单位的管理,保障运动员和注册单位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运动员和注册单位在推动攀岩运动发展的能动性,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已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现将修改后的《全国攀岩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攀岩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全国攀岩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攀岩运动员队伍管理,保证训练竞赛工作质量,促进攀岩运动员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攀岩运动的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中国登山协会主办的全国性攀岩比赛的运动员。
  第三条 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应遵循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中国登山协会负责对攀岩运动员实行注册与交流的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五条 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包括:
  (一)各级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及其他各行业体协;
  (三)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攀岩运动普及推广的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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