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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版)》的通知(2010第二次修订)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版)》的通知
(全爱卫发〔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为使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区)工作更加科学、规范,进一步推动创建工作在各地的广泛深入开展,全国爱卫办对现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版)

  为确保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评审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国家卫生城市评审每3年为1个周期。其中,周期内每年第1季度为申报期,其他时间为评审期,第3年第4季度集中公示命名。

  国家卫生城市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申报资格为命名2年以上的省、自治区卫生城市,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申报城市需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申请,经其复核符合条件后向全国爱卫会推荐。申报及推荐材料包括:

  (一)申报城市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交的书面申请;

  (二)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及工作汇报;

  (三)申报城市的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城市的基本情况,建成区所含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建成区内集贸市场名单及地址,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地址,餐饮业名录,建成区规划图及城市交通旅游地图(最新版));

  (四)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全年空气污染指数(API),鼠、蚊、蝇、蟑螂达标情况,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建成区烟草广告,近两年食品安全事故及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市民对卫生状况满意程度等10个必备条件的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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