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选拔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学科带头人选拔对象和条件。
(一)选拔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行业及其他省部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主持人。
2.行业重大科技专项的专家委员会成员。
3.行业(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或行业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负责人。
4.行业及省级公司科研机构技术负责人。
5.行业重要技术集成推广与示范项目(工作)的技术负责人。
6.在烟草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科技人员。
(二)选拔条件。
1.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具有良好的科研精神与职业道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
(2)从事本领域工作10年以上,每年保证2/3以上的时间用于科研工作。
(3)学术技术水平高,引领作用强,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作能力,长期带领高水平研究团队开展行业重点科技攻关,贡献较大,在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2.科研业绩:
符合下列条件中至少2项:
(1)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一等奖(排名前5),或省部级科技二等奖(排名前3)。
(2)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国家或行业重大科研或工程项目并在科学技术方面发挥主要作用。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取得经省部级鉴定的科研成果2项以上,且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对提升行业科技创新能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具有显著作用。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刊源上发表高水平论文,累计影响因子10.0以上,或1篇论文影响因子不低于3.0。
(5)以第一或第二发明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5项以上并实施转化,且专利实施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3)参与制订具有重要引领和示范效果的国家或行业标准4项以上。
(7)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行业重点骨干品牌产品开发工作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8)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行业重大技术示范推广工作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 科技领军人才选拔对象和条件。
(一)选拔对象。
科技领军人才原则上从学科带头人中遴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