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作机制
利用双方相关政府部门现有的合作渠道,加强交流和信息沟通。
(二)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以下方面的合作:
1.内地支持和配合澳门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和展览会。
2.为推动澳门会展业的发展,应澳门特区政府要求,经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内地有关部门将为内地参展人员办理赴澳门出入境证件及签注提供便利,以方便内地企业和人员参加在澳门举办的会展活动。
(三)其他实体的参与
双方同意支持两地会展产业领域相关的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促进两地会展产业合作中发挥作用。”
(二)双方同意将教育合作补充列入
《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并据此:
1.将
《安排》第
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一、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加强合作:
1.贸易投资促进;
2.通关便利化;
3.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
4.电子商务;
5.法律法规透明度;
6.中小企业合作;
7.产业合作;
8.知识产权保护;
9.品牌合作;
10.教育合作。”
2.将
《安排》附件6第
二条修改为:
“二、双方同意在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产业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品牌合作,教育合作10个领域开展贸易投资便利化合作,有关合作在根据
《安排》第
十九条设立的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进行。”
3.在
《安排》附件6中增加一条作为第
十二条,其后条款序号依次顺延。第十二条内容为:
“十二、教育合作
双方同意加强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一)加强两地在教育合作领域的交流与沟通。
(二)加强教育信息的交流。
(三)加强在培训、考察等方面的合作。
(四)通过专业交流协作、举办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教育领域的合作。
(五)支持内地教育机构与澳门高等院校在内地合作办学,合作建设研究设施,培养本科或以上高层次人才。”
(三)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领域的合作,并据此将
《安排》附件6第
五条第(二)款增加第6项,内容为:
“6.双方将进一步密切有关主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建立定期互访机制,开展消费品安全领域的合作。”
三、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四、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在澳门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