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
《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为支持和配合澳门产业结构适度多元化,双方同意将文化产业合作、环保产业合作、创新科技产业合作补充列入
《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产业合作领域,进一步完善会展产业合作,并在
《安排》附件6第
九条中增加以下内容:
“一、文化产业合作
两地文化产业具有很强带动能力和发展潜力,且有较强的互补性。加强两地文化产业合作,对于推动两地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通过促进文化产业合作,共同创造双赢的局面。
(一)合作机制
利用双方相关政府部门现有的合作渠道,通过交流、磋商,加强信息沟通,支持两地文化产业共同发展。
(二)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以下方面的合作:
1.支持、加强两地在文化产业方面的交流与沟通。
2.在文化产业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
3.及时研究解决文化产业交流中出现的问题。
4.加强在考察、交流、展览等方面的合作。
5.共同探讨开拓市场和开展其他方面的合作。
(三)其他实体的参与
双方同意支持两地文化产业领域相关的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促进两地文化产业合作中发挥作用。
二、环保产业合作
环保产业合作对于推动两地经济发展和促进两地经贸交流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在环保产业领域的合作,支持两地环保产业共同发展。
(一)合作机制
在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建立有关工作组,加强双方在环保产业领域的合作。
(二)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以下方面的合作:
1.加强两地在环保产业合作领域的交流与沟通。
2.在环保产业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
3.加强在培训、考察等方面的合作。
4.通过展会推介、举办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两地环保产业领域的合作。
5.探讨进一步促进营商便利化的合作建议,以支持两地环保产业发展。
(三)其他实体的参与
双方同意支持和协助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促进两地环保产业合作中发挥作用。
三、创新科技产业合作
创新科技合作对于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在创新科技领域的合作,支持两地创新科技产业共同发展。
(一)合作机制
通过两地政府部门间的合作机制,加强双方在创新科技领域的合作。
(二)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以下方面的合作:
1.加强两地在创新科技领域的交流和信息资源共享。
2.逐步把澳门科研机构和企业纳入国家创新体系,鼓励澳门科研人员和机构参与国家科技计划。
3.加强两地在高新技术研发和应用、基础科学研究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藉此探讨市场开拓。
(三)其他实体的参与
双方同意支持和协助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促进两地创新科技产业合作中发挥作用。
四、会展产业合作
会展产业具有很强带动能力和发展潜力。加强两地会展产业合作,对于推动两地经济发展和促进两地经贸交流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在会展产业领域的合作,支持两地会展产业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