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
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
《安排》”);
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
〈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
〈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6日签署的《
〈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7月2日签署的《
〈安排〉补充协议四》;
2008年7月30日签署的《
〈安排〉补充协议五》;
2009年5月11日签署的《
〈安排〉补充协议六》,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内地在
《安排》、《
〈安排〉补充协议》、《
〈安排〉补充协议二》、《
〈安排〉补充协议三》、《
〈安排〉补充协议四》、《
〈安排〉补充协议五》和《
〈安排〉补充协议六》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建筑、医疗、技术检验分析与货物检验、专业设计、视听、分销、银行、社会服务、旅游、文娱、航空运输、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个体工商户等13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
《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
〈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
〈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
〈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
〈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
〈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和《
〈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的补充和修正。与前七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