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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

  (十八)与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的工作关系、协调程序和手段。
  (十九)航空专业英语。
  (二十)质量管理系统相关知识。
  (二十一)空中交通管理和航空信息管理概念、政策、技术。
  (二十二)应当具备的其他相关知识。
  第二十七条 情报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技能:
  (一)熟练进行各类航行通告、飞行动态电报的编发和处理;
  (二)熟练掌握民用航空固定通信电报拍发程序,正确使用通信设备收发电报;
  (三)熟练编辑审核原始技术资料,处理静态航空数据;
  (四)熟练使用各种航空情报资料和航图;
  (五)能够正确使用航行通告代码和简缩字;
  (六)能够独立主持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向机组或者其他用户讲解飞行需要的航空情报,回答机组和其他用户在飞行准备中提出的问题;
  (七)能够制定和受理飞行计划;
  (八)能够利用航图进行地图作业,并进行一般领航计算;
  (九)能看懂天气图并能进行天气形势的一般分析,择优选择航线和有利飞行高度层;
  (十)能够对机型、机场、航线的性能进行分析;
  (十一)能够正确实施紧急处置程序;
  (十二)能够用英语就本专业范围内的工作进行会话、阅读、编写电报;
  (十三)能够独立编写机场使用细则;
  (十四)熟练操作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
  (十五)其他表现出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申请经历要求:
  (一)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的相关规定,完成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二)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3个月的岗位见习工作。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持照人应当满足下列近期经历要求:
  (一)每6个月内在航空情报工作岗位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0小时,或者少于60小时但是完成了至少1个月岗位熟练培训;
  (二)熟悉与履行执照工作职责相关、现行有效的规则、程序和资料;
  (三)按照规定完成有关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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