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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

  (五)情报员理论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理论考试合格证),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具备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工作所需专业知识的证明文件。
  (六)情报员技能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技能考核合格证),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具备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工作所需专业技能的证明文件。
  (七)作用于精神的物品,是指酒精、鸦片、大麻、可卡因及其他兴奋剂,安眠药及其他镇静剂,幻觉剂,但咖啡和烟草除外。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

  第六条 情报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当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通过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获得必要的申请经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情报员专业培训机构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通过培训机构的考核,并取得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 情报员专业培训机构应当详细记录申请人培训情况,妥善保存人员培训的技术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执照前完成本规则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岗位培训,并且获得在持照情报员监督下见习工作的经历。
  第十条 根据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并满足规定的申请经历要求后,申请人方可参加理论考试。
  申请人的理论考试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组织。
  第十一条 情报员执照理论考试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对申请人应当具备知识的要求。
  第十二条 情报员执照理论考试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辅助考试实现。
  理论考试为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以上的申请人方可获得理论考试合格证。
  第十三条 理论考试合格者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颁发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3年。
  第十四条 根据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并满足规定的申请经历要求后,申请人方可参加技能考核。
  申请人的技能考核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组织,并安排情报检查员主持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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