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和《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的通知
(建科[2010]21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做好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管理及评审工作,引导我国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根据《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建科函[2004]183号),我部重新制定了《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和《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
2.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的管理,根据《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创新奖评审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创新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创新奖的奖励对象为,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具有创新性和明显示范作用的工程项目,以及在绿色建筑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创新性包括,符合气候地域特征的先进适用的技术集成和创新、建筑艺术与绿色建筑技术的有机结合、采用绿色施工与运行管理保障措施的实施效果。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归口管理创新奖。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创新奖的日常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创新奖的申报、初审和推荐上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创新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