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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投诉维权服务工作的通知

  符合上述业务范围和接收条件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填写《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见附件1),登记案件编号,详细记录有关情况;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初步审核

  各中心负责对受理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对案件情况进行初步分析,提出后续办理意见,并在《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中填写“初步审核意见”。初步审核内容包括:审核是否符合接收条件,检查案件信息是否完整,判断举报投诉信息是否可信,确定移交办理部门。初步审核办理时限为自案件接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三)移交办理

  经初步审核后需要移交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案件,应当在初步审核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处理,在《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中签署“处理意见”。

  移交办理需填写《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案件移交办理工作单》(见附件2),写明移交办理事项,《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可作为附件。案件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传达移交办理部门。

  案件移交遵循案件管辖区域和职能分工原则。属于本级知识产权局办理范围的,由各中心移交知识产权局办理。属于本级其他部门办理范围的,由各中心或所隶属知识产权局移送其他单位办理。涉及跨区域办理范围的,如当地设有中心,由本中心直接移交当地中心办理,符合接收条件的,当地中心应当接收并予办理;当地没有设中心的,由本级知识产权局移交当地知识产权局办理,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当地知识产权局应当接收并根据法定执法权限予以办理。

  在移交办理过程中,所移交办理部门拒收的,各中心应当分析拒收原因。因职责不符而造成移交部门错误的,应当移交至对应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因职责相符但未达移交办理部门接收条件的,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应当说明和记录原因后归档。

  各中心在案件移交办理后,应当及时督促办理部门予以办理,必要时提供相关协助,推动案件办理顺利进行。

  (四)反馈结果

  移交办理部门办理完毕之后,各中心应当在接收到办理结果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举报投诉人,填写《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案件办理结果反馈单》(见附件3)。

  反馈结果以信函、电话、当面递交或网络等方式进行。

  (五)归档分析

  各中心应当定期归纳分析案件信息,发现案发规律,找准存在问题,并及时上报给本级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反映给本级其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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