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附件2: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格式Ⅱ-完工日期
  一、船舶概况
  新建 □        重大改建 □
  船厂识别编号或代码(新建船舶):             
  船舶识别号:         ;船名:         
  二、实际承建方
  船舶建造厂/船舶改建厂:     加盖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实际厂址):                   
  联系人及电话:                      
  三、船舶所有人/定造人
  船舶所有人/定造人:  加盖公司章或个人印章(仅限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代表:                  
  联系人及电话:                      
  四、船舶检验机构
  实施现场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 加盖船舶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船检编号:                        
  现场验船师及联系电话:                  
  五、海事管理机构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无需加盖印章         
  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    加盖船舶管理业务专用章    
  六、现场确认
  兹有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船厂、船舶所有人/定造人四方委派代表共同现场见证,         (船名)  船舶在  (船厂名称)  船厂  (具体位置)   船舶建造/重大改建完工。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