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了含限定船舶于2个月内配齐完工图纸遗留项目的检验报告,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2个月的条件证书。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与实施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为非同一机构的,前述含遗留项目的检验报告应移转并经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 新建成船舶申请办理《船舶国籍证书》、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技术数据变更登记时,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两个阶段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是否与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移交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一致。
第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确保其所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及相关检验报告中的相应日期与《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一致;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其检验证书及相关检验报告中的安放龙骨日期和原建造完工日期应与原船舶检验证书相应记载项保持一致,并明确记载重大改建的完工日期。
第十七条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在为新建成船舶办理《船舶国籍证书》或为已完成重大改建的船舶办理船舶技术数据变更登记时,应当核查船舶检验证书中记载的重要日期与《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所示相应日期的一致性,并据此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中填写相应日期。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应分别按照船舶登记档案管理和船舶检验技术档案管理以及《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归档保存《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第十九条 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应当负责协调船厂方面配合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条 各直属海事局和各船舶检验机构要制定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的具体实施工作程序。各直属海事局应与辖区内的船舶检验机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方便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申请。
各直属海事局之间对船舶建造地现场管辖区域范围不清晰的,报由主管机关明确。
第二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新建或实施重大改建,由主管机关视情委托认可的机构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代为履行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确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