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核查第九条所述申请材料齐全后,于船舶建造第I阶段日期当日派执法人员到船舶实际建造(改建)地,会同船舶检验机构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对第I阶段重要日期实施确认,与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的代表四方共同现场签署《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
四方共同现场签署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由海事管理机构加盖印章后,交付另外三方各执一份。对于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应将第十条所述验证报告的一份副本交由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携带至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现场,由共同签署《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的四方阅核,并作为其附件。完成后,在《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上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手续。
对于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参照船舶登记档案管理的程序规定将其《船舶国籍证书》原件和船舶信息卡以及上述一份验证报告随《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同时移交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第十二条 申请第I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应陈明申请实施确认的准确日期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业经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船舶完工图纸清单。
(二)业已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的复印件。
(三)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填写相关信息完毕并经船舶检验机构加盖印章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I)》(格式见附件2)。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核查第十二条所述申请材料齐全后,于船舶建造第II阶段日期当日派执法人员到船舶实际靠泊点,会同船舶检验机构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对第II阶段重要日期实施确认,并查验船舶识别号的标记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的要求,核查船舶确已配备船检技术法规/规程及其修改通报(决定)所要求的完工图纸,与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的代表四方共同现场签署《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I)》。
四方共同现场签署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I)》由海事管理机构加盖印章后,交付另外三方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如船舶未配备齐全本规定第十三条要求的相关完工图纸,但满足下列条件,海事管理机构仍可签署《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I)》,并在备注栏注明“船舶未配备齐全完工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