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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确认,由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会同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与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法定代表授权人在船舶实际建造(改建)地于相应日期四方共同现场实施,并实名签署相应阶段格式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第七条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现场确认是船舶建造检验工作和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是船舶检验技术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为一式五份,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船舶检验机构各保留一份备查,海事管理机构保留二份,其中一份移交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第九条 申请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应陈明申请实施确认的准确日期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对于新建船舶,提交拟登记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即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准书(如已取得)复印件。对于拟重大改建船舶,提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船舶国籍证书》原件和船舶信息卡。
  (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技术合同副本。对于船厂自建船舶,可仅提交符合《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附件1规定的图纸审核初步申请确审记录或经建造地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足以反映船舶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 经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清单以及业经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审图意见书和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如有时)。
  (四) 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填写相关信息完毕并请船舶设计单位、船舶审图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加盖印章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格式见附件1)。
  第十条 船舶从境外进口后立即实施重大改建或中国籍船舶实施重大改建,已受理建造检验申请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在重大改建开工前对船舶实施现场验证,以确认拟重大改建的船舶系《旧船舶进口状况勘验评估报告》或原船舶检验证书中所指船舶,并出具验证报告。验证报告应作为船舶建造检验技术资料的组成部分存查,并抄送改建地海事管理机构。
  船舶未持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机构不得为其实施重大改建(即建造检验)的现场检验,改建地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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