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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中国船级社::
  自2009年7月以来在交通运输部统一领导下,全国海事管理及船舶检验机构开展了运输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活动,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根据专项检查活动的总体情况,部海事局于2010年全面开展“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确保综合治理工作成效,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确保综合治理工作进度
  各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及部海事局关于运输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活动、“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在2010年12月底全面完成综合治理工作。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难以按时全面完成工作任务的,有关省级机构应分析原因并制定全面完成工作任务的计划,在2010年11月前报部海事局批准。
  二、实施工作数据上报制度
  为真实反映综合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各单位要做好情况汇总和数据统计工作。自2010年10月份起,中国船级社、各省级船检、地方海事机构、各直属海事局应填写“大船小证”综合治理数据统计表(见附件1、附件2),并于每月15日将该统计表及其电子版报部海事局船检处。(传真:010-65292884,EMAIL:CBJYC@MSA.GOV.CN)。
  三、开展综合治理工作督察
  各单位要按照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和部署,进一步切实抓好综合治理工作的落实,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内部督察工作。部海事局将根据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适时到各单位进行现场工作督导。
  四、完成综合治理工作评估总结
  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完成后,各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和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工作。中国船级社、各省级船检、地方海事机构、各直属海事局应于2011年1月20日前将本次“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报部海事局。
  部海事局在对“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后,将研究制定新的管理制度,实现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保证吨位丈量工作质量,促进船舶质量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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