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子项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评定为合格;
(二)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等要求的内容,其尺寸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评定为合格;
(三)子项抽样的2处中,有1处不合格的,评定为不合格;当符合第八条第三项的情况,抽查2处有1处不合格,再抽查的4处均合格的,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四)子项是系统功能的,当测试中个别内容未达到标准要求,但不影响该系统功能实现的,可评定为合格;
(五)消防产品、设备经现场判定不合格的,评定为不合格;
(六)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建设,造成子项内容缺少的,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 单项是指由若干子项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以下项目:
(一)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三)防火防烟分隔、防爆;
(四)安全疏散与消防电梯;
(五)消防水源、消防电源;
(六)水灭火系统;
(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八)防排烟系统;
(九)建筑灭火器;
(十)其他灭火设施。
第十一条 单项评定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一)所有子项内容评定结果中严重缺陷(A)为零;
(二)所有子项内容评定结果中一般缺陷(B)小于或等于2项;
(三)所有子项内容评定结果中一般缺陷(B)和轻度缺陷(C)的总和小于或等于6项;
(四)所有子项内容评定结果中轻度缺陷(C)的总和小于或等于8项。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不合格: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为合格;
(二)建筑工程的所有单项均评定为合格。
第十三条 对于大型建筑工程先期竣工部分需要先期投入使用的,根据建设单位的申报,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局部消防验收。局部消防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