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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资料(包括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有关说明等);

  (三)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监理记录资料;

  (四)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五)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及其它燃烧性能证明材料,阻燃制品的燃烧性能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五条 消防验收的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应当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进行以下内容:

  (一)对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查看;

  (二)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测量;

  (三)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

  (四)通过现场检查和专业仪器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判定。

  第六条 消防验收的评定,应当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的结果,按照子项、单项、综合的程序进行。

  消防验收的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七条 子项是指依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重点抽查的项目,子项的名称、类别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

  子项质量缺陷的确定,根据对建筑工程消防功能实现的影响及其整改的难易程度,划分为严重缺陷(A)、一般缺陷(B)、轻度缺陷(C)三类,已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中给出。

  第八条 子项的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当子项功能为建筑消防设施控制功能时,按照设施运行最复杂的情况抽查1次;

  (二)除第(一)款外,其它子项的抽样数量均不少于2处,当总数少于或等于2处时,全部检查;

  (三)当子项名称为喷头、探测器、手动按钮、消防电话、消火栓、防火门、防火卷帘、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且安装数量超过20处时,如果抽查的2处中有1处不合格,对该子项再抽查4处。

  第九条 子项的评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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