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分立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90号)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上市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并参照《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等有关规定,你公司的分立方案已经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为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 照 分立实施日的持股比例,分别持有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二、本次分立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三、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妥善办理相关手续。